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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慱体育app官方入口: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掩护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掩护执法体系,鼎力大举强化相关执法,增强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司法掩护力度。
李克强总理强调,全面增强知识产权掩护,促进发现缔造和转化运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部署,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掩护的意见》的划定,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部门条款予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罗:为了增强知识产权掩护,在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知识产权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作出特别划定,详细内容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凭据观察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接纳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到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上述划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尺度和法式。此外,凭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划定举行相应修改。一是鉴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作了相应修改。
二是为了明确向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情形和法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三是凭据监察法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划定,对违法行为的表述等作了修改;思量到此种情形下移送案件的依据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增补了移送案件的执法依据。文件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现宣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国务院决议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凭据观察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接纳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到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划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置惩罚。”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历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行贿、失职渎职或者使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执法划定实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置惩罚。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凭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宣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宣布凭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划定〉的决议》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实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举行,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执法、法例或者规章的划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治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执法、法例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规模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历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结果等,凭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等罪的划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尺度等划定,涉嫌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划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凭据观察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接纳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到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历程中,必须妥善生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接纳须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举行磨练、判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磨练、判定机构举行磨练、判定,并出具磨练陈诉或者判定结论。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刻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卖力,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陈诉,报经本机关正职卖力人或者主持事情的卖力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卖力人或者主持事情的卖力人应当自接到陈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议。
决议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议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载在案。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质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观察陈诉;(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磨练陈诉或者判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质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统领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统领权的机关,并书面见告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尺度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法式的划定,对所移送的案件举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议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质料。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议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议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举行立案监视。作出不予立案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议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议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举行立案监视。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举行的立案监视。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议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其中,依照有关执法、法例或者规章的划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取代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议,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划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议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质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实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划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划定,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治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正职卖力人凭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划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治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卖力人或者主持事情的卖力人凭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划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取代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治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拒不纠正的,对其正职卖力人或者主持事情的卖力人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划分比照前两款的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划定,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议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视外,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对其正职卖力人凭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划定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存在本划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划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置惩罚。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历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行贿、失职渎职或者使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执法划定实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置惩罚。
第二十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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